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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离婚要求赔偿取证费不行

发布时间:2022-2-26 10:55:34        浏览次数:851

■案例:王女士与丈夫结婚后4年,丈夫与家中的保姆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保姆为他生了一个女儿,他们俩还在某小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王女士曾以丈夫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控诉,法院判决他犯了重婚罪。王女士认为他们之间的感情已破裂,想与丈夫离婚。王女士为调查丈夫重婚取证支出9万余元,丈夫重婚给她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王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部分调查取证费用。请问王女士要求合理吗?

■法官:

王女士丈夫违反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有配偶与他人重婚,严重伤害了王女士的感情,对王女士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夫妻感情确实已达到破裂程度,王女士若要求离婚,丈夫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准予。鉴于丈夫对王女士精神上造成了损害,王女士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正当。至于王女士要求丈夫赔偿调查他重婚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离婚举证责任的进行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l)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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